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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hxx发布时间:2018-01-10浏览次数:14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实验室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质检总局第4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

(一)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二)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三)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对气瓶的安全保管和使用负责,应定期检查气瓶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对气瓶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对气瓶进行日常管理,掌握气瓶的使用情况、使用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申购和检验

第四条   凡需使用气瓶的单位或个人,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租用或购买实验室普通气瓶的单位和个人,填写《蚌埠学院实验室普通气瓶使用申购表》,由本单位领导审批;租用或购买实验室特殊气瓶(乙炔、氢气、氧气等具有自聚、自爆、助燃等危险性气体)的单位或个人,填写《蚌埠学院实验室特殊气瓶使用申购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需使用剧毒气瓶者,在满足使用、储存与处置的条件下,经分管校长签批,报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租用或购买。

第六条   获得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具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的企业租用或购买气瓶,到具有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气体。

第七条   气瓶租用或购买后须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经审核签章后方可至财务处报销。

第八条   随设备配置的气瓶,须同时执行学校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接收或转让气瓶。确因科研协作需要的,须经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审批,剧毒品还须分管校长签批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本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实验室气瓶都须执行国家定期检验制度。

(一)检验周期: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二)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腐蚀、损伤或对怀疑其可靠性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三)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四)不得租用或购买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第十一条  在使用实验室气瓶前应作如下检查,以免不合格气瓶流入学校:

(一)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国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与厂家提供的单证内容是否相符,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

(二)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

1、气瓶生产日期是否在使用期限内;

2、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限内。

(三)充装好的气瓶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实验室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须及时纠正,避免发生危险。 

第三章  储存和搬运

第十三条  储存气瓶的实验室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气瓶实验室应专用,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其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实验室内不得有敞开式的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含电火花),远离其他热源。具备防爆的照明、通风设施,保持干燥,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水浸淋。

(三)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实验室内的温度。

(四)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同气瓶里的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应分室存放和使用,并在附近配备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五)气瓶必须在期限内使用完毕或送检。

(六)实验室内气瓶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1、放置整齐,戴好瓶帽,用钢瓶架和其他防止倾倒的固定装置,不得横放;

2、不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混存,并避开各种放射源;

3、有气体泄漏的气瓶不进入实验室;

4、存放数量以不影响工作为准,尽量少存;

5、不宜在实验室内存放的气瓶,移入专用库房。

第十四条  气瓶的搬运(一般指实验室与实验室之间的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瓶搬运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搬运注意事项,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二)检查所搬气瓶各部件标牌是否完好,关紧阀门,确保没有泄漏;

(三)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用特制的担架或气瓶专用小推车搬运,严禁使用叉车、翻斗车或铲车搬运。不得与化学品混装混运;

(四)装卸气瓶时应轻装轻卸,禁止采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以免因野蛮操作引发事故;

(五)装车后应采用适当的办法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

(六)禁止手执气瓶开关阀搬运。 

第三章  使用和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气瓶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前须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所盛装的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严禁入库和使用;

(二)使用时须加装与之相适应的减压器,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如说明书、注意事项等)正确使用气瓶;

(三)不得对气瓶体进行电焊引弧,不得进行焊接修理,挖补等工作,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四)不得使用已报废或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

(五)防止曝晒,严禁敲击、碰撞;

(六)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性气体气瓶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表压);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七)可燃性气体以及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八)使用气瓶者须经过岗前培训。学生操作时应有指导教师在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指导教师有责任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告知学生。

第十六条  购买的气瓶需要报废的,必须交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置,不得私自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实验室气瓶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防范措施、应急预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置并及时上报,并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的不放过,当事人未受教育的不放过,未制定防范措施的不放过”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人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予以没收物品或通报批评等处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或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资产处、实验与设备管理中心、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