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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者:hxx发布时间:2018-03-16浏览次数:13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我校创业创新工作再上新台阶,充分发挥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作用,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了保障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正常有序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锻炼的重要平台,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为大学生创业见习提供指导与服务,为入驻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团队营造优越创新创业环境,提供法律、财务、管理等咨询服务,为大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创业提供经验积累,为其他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起到示范作用。

第三条  孵化基地模拟企业运营模式,统一财务管理,加强成本核算,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作用,进行创业孵化,提升学生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集团、保卫处、实验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与各院系党总支书记组成。下设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孵化办”),学生处负责同志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处、团委等部门组成。

第五条 孵化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研究解决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审核“孵化办”各项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批孵化基地入驻团队的资格和创新创业项目;

(四)统筹规划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孵化办”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孵化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孵化基地入驻团队的遴选、创新创业项目的审核、年度评比和转接工作,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三)为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办理模拟工商注册、核发校内注册营业执照;

(四)为创新创业项目运作提供指导,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对入驻孵化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的资金运行进行监控;

(六)负责创新创业团队宣传、市场推广、与企业合作等工作;

(七)孵化基地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主要职责

(一)加强学生创新创业意识教育与创业能力培养;

(二)鼓励、指导、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三)积极参与、配合学生入驻校孵化基地创新创业团队申报遴选与运营管理工作;

(四)孵化基地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入驻团队遴选

第八条 每个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一般为3-5人,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团队负责人为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鼓励跨院系跨专业组建团队。

第九条 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十条 创新创业项目原则上与专业紧密联系,有前期基础,并取得一定成果。参加过校级(含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或各类科技创新评选并获奖的项目,以及对在校学生创新创业具有示范作用的项目可优先推荐入驻。

第十一条 每个创新创业团队至少聘请一名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入驻学生的团队管理、项目运作等方面的技术与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团队需按规定经院系评审推荐后,向“孵化办”提交入驻申请书和创新创业项目商业计划书,进行答辩等。并经专家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入驻。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入驻

第十三条  我校大学生创业实体企业和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可以申请入驻孵化基地。

第十四条  入驻条件:

(一)实体企业入驻条件:

1.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在校大学生,自愿接受创业基地的管理;

3.法人拥有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和从业人员。

(二)大学生创业孵化项目入驻条件:

1.业经学校批准资助的创新创业项目;

2.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自愿接受创业基地的管理;

3.有项目的指导教师和参加项目研究的学生,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4.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入驻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驻的材料。

实体企业提供的材料:入驻创业基地申请;商业计划书;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证书及复印件。

创业孵化项目提供的材料:入驻创业基地申请;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项目管理制度;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孵化办”审批。

(三)与“孵化办”签订协议书。

(四)入驻孵化基地。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项目和实体企业入驻基地后,免费接受学校提供的经营、管理、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企业和项目未产生收益并在规定的入驻期限内,享受水、电和校园网校内用户月租免费待遇。

第五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孵化基地的使用

(一)企业和创业孵化项目应在“孵化办”规定的区域内运行,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二)企业和创业孵化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对孵化基地内既定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三)企业和创业孵化项目使用场所的装修方案须经“孵化办”批准,方可施工;

(四)企业和创业孵化项目人员在孵化基地内举行大型活动,须提前3日申请。“孵化办”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和创业孵化项目在孵化基地的经营管理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和开展研究;

(二)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在“孵化办”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和研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四)及时准确地向“孵化办”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孵化基地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五)不得在创业园内从事与本企业经营和本项目研究无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劳动人事、财务、分配等管理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九条 安全管理

(一)企业和创业孵化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二)由于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企业和创业孵化项目负责人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遵守创业孵化基地作息时间,服从物业管理;

(四)遵守学校其他管理规定。

第六章  孵化基地的退出

第二十条 企业和创业孵化项目入驻创业基地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原则上,毕业生创办的实体企业和负责的孵化项目,在其毕业离校时即退出基地。确有需要继续入驻创业基地的,需重新提出申请,报“孵化办”批准,并签订协议书,延续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和创业孵化项目入驻时间到期或不再需要使用基地提供的场所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在30日内处理好退出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一)私自转租给其他经营者的;

(二)运行连续一年亏损,不适宜继续进行经营的;

(三)对学校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四)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五)团队负责人因退学或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六)其他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创业孵化基地继续创业活动的。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孵化办”每年对入驻基地的创新创业团队进行考核,并向考核合格的团队成员办法创新创业实践证书。每年评定“明星团队”、“优秀指导教师”等奖项。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