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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hxx发布时间:2018-12-18浏览次数:1180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蚌埠学院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和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问题)等重要问题的会议,是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形式。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和文件、会议精神,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等实施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研究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阶段性的重要工作安排、以学院名义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及相关规章制度、政策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

第五条讨论决定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实践活动、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平台与创新团队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德育工作、招生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学生工作(含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奖惩、奖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困补助)等事项。

第七条讨论决定学院教职工岗位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事调配、人事聘任、人才引进、国内进修、选派出国、对外合作、行政管理及年度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第八条讨论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酬金分配、办学资源调配等重要事项。

第九条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保密工作、突发事件和事关安全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十条讨论确定需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关于学院改革、发展与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研究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和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其他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的确定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共同协商确定。书记、院长会前要充分协商酝酿,认真交换意见,形成基本共识,方可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根据议题性质,属于书记职责范围的议题,由书记提出;属于院长职责范围的议题,由院长提出。党政班子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经书记或院长审定。相关三级机构等提出议题应事先提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凡是未经书记或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四条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涉及广大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等,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要听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论证评估。

第十五条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的重要议题,应事先准备好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提出的原由、议题的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必要时需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议题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后,除紧急突发性事件议题外,应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参会人员应根据议题事先做好准备,以便在会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总支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党总支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应把好政治关。

  

四、会议组织、议事程序和决定

第十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或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八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分别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具体主持方法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商定,遇特殊情况时可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书记、院长有一方因故不能参加且未授权同意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第十九条出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学院党总支委员,学院正、副院长;学院党总支秘书、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团总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可以对议题的有关情况作补充说明,但不具有表决权,相关议题结束后,其他列席人员离开会场。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会议议题一经确定,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缺席,非特殊情况,一般不讨论其分管的议题。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表决的事项,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后方为有效;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定,对需要会议表决的事项,可以通过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通过。对讨论的问题有重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并充分交换意见后,提交以后的会议研究,或提交上级裁定。

第二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提出所议事项的建议方案或意见;相关人员补充说明;参会人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归纳意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做出明确结论。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及缺席情况,会议议题、发言要点、会议决定等;决定事项由专人负责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出席会议人员复核,主持人签批后,及时存档备查。

  

五、会议纪律与原则

第二十四条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时,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成员,必须会前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十六条对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情况要做好保密工作,参加会议人员必须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在形成决议、决定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对于可以向外公布的事项,应按照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班子成员及党政领导之间要展开经常性的谈心活动,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和谐向上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坚持群众路线原则。要注意深入基层和师生调查研究,会前要倾听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执行要主动接受师生监督,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

  

六、决定(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带头执行。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申诉,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决议实施需要多个分管领导共同完成的,会议须确定一人为牵头人。

第三十条需要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决议)后,应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重要情况和事项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作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或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也可由书记、院长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对无故拖延或不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人员,学院主要领导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会议决定(议)实施不力,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出现失误,由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党总支书记、院长负主要责任,声明保留不同意见者,不负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分管领导干部负直接责任,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会议决定事项,学院党政班子成员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协调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重大决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一般应当在下次党政联席会议上,由分工负责的班子成员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做出汇报。

  

七、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院党总支负责解释。